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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按征收耕地面积另外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其中Ⅰ区片为5.0万元/亩,Ⅱ区片为4.0万元/亩,Ⅲ区片为2.0万元/亩。不再给予土地平整、肥力培养、周边配套等农业投入的补偿及相邻地损害补偿。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越政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越城区、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级别范围一览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越城区、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级别范围一览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镇(街道)   耕地、其他农用地   (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Ⅰ   塔山街道、府山街道、北海街道、稽山街道、城南街道、迪荡街道、东湖街道、鉴湖街道、灵芝街道、东浦街道、皋埠街道   8.0   4.8   Ⅱ   斗门街道、陶堰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富盛镇   7.0   4.2   Ⅲ   沥海街道   6.5   3.9   1.征收耕地的区片价中,农业安置人口数按≤1人/亩的标准确定,当安置人口数大于1人/亩时,则需按[补偿标准+(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2.安置补助费标准:Ⅰ级、Ⅱ级、Ⅲ级均为20000元/人。    越政发〔2024〕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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