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到后台主题设置添加
首页 / 二手房买卖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正在征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单位结合毕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发〔2021〕19号)文件规定,现将《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4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网站、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热线电话   联系人:皮超凡,电话:0857-8300802   (四)电子邮件   发至邮箱:1712447047@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五)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5室耕保科;联系电话:0857-8300802;邮编:551700。来信请在信封注明“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3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经*****批准,同意公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2020年公布的《毕节市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详情见附件1)。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毕节市涉及征收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为:青苗最低补偿标准1600元/亩;农村村民住宅最低补偿标准300元/平方米;其他地上附着物最低补偿标准经果类330元/亩、林木类1100元/亩、其他类当地有标准的不低于现行标准,地方无标准的不低于市场评估价(详情见附件2)。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区)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2.毕节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表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原创首发   编排:陈 美  责编:邱济民   校核:文世进 审发:常 海   承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看完记得   点亮下方“赞”和哟   分享给更多的人知道
版权说明:
1.版权归本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2.未经本网或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
3.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4.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
搜索
最新留言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微信
关注我们
微博
请到后台主题设置添加

Powered ByZ-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