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看到“片区综合地价”、“区位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专业术语的宣传或公告。您如何看待这三个概念?这些价格会对您的征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下面,我们来通俗地介绍一下:
“征收区域内综合地价”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区内综合地价确定,区内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所处位置、土地供求情况、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可以看出,征收区域内的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征收农用地时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区位价是指被拆迁区域内除农用地以外的房屋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包括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现已废止)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数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房屋在城市或区域内的位置、前往其他地点的便利程度、与重要地点(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等)的距离、周围环境及景观等。
宅基地地价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平均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
全国各地对于宅基地区域位置补偿价格的确定尚无统一标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宅基地区域位置补偿计算公式为:
宅基地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考一定时期、一定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城市规划等确定。

综上所述,“征地区域综合地价”与征用农用地密切相关,“区位价”则适用于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一般来说,以上价格都会由区县人民政府综合认定并公布。作为被征地人,大家更应该关注自己的区位类别和土地面积,这样才能根据公式计算出自己应该获得的总体补偿金额!
下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补偿无效情况下宅基地补偿的作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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