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豫政〔2013〕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全文废止】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本文链接:https://www.waizi.org.cn/policy/4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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