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此次制定的补偿标准和修正系数依据内政办发〔2023〕92号《通知》为基数确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征地实际,充分酝酿,经过听证后审定。
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意义和要求
此次公布实施的补偿标准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分配比例及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成果组成,是对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并不低于此标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建立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结合地区实际,一般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4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的工作要求,公布本市补偿标准及分配比例。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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