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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分得房产一方还房贷,另一方能免除还款责任吗?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购买的房归男方,剩余贷款也由男方偿还,如果男方不还贷,女方有还款责任吗?      婚姻期间夫妻贷款购买商品房,并由夫妻二人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还没办房产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为夫妻向银行提供担保。后来两人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男方,由于男方未按时还贷,银行向开发商主张担保责任,划扣了开发商的保证金76万元。于是,房产开发公司又起诉小夫妻追偿,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男方肯定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是女方要共同还款吗?      女方认为离婚时已约定房归男方,贷款也由男方还,后来是男方不还款导致开发商承担责任,这事与女方无关。但这个观点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   法院认为,房是在婚姻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也是两人共同办理的,属于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处理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所以,现在夫妻两人应该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76万元及违约金。      这类案子的逻辑以前分析过,简单说就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的,这种协议条款对夫妻两人内部生效,但对外不能直接约束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还是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内,在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再向另一方追偿。   那怎么才能真正对银行免责呢?如果是婚姻期间共同办的贷款,只在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哪方偿还不能对银行免除责任,除非银行能同意把贷款人变为取得房屋的一方,明确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但现实中很难让银行同意,如果是房价一直上涨有足够增值的话,还有一定机会,毕竟这种情况得到房的一方不会轻易断贷,即使没钱,把房子卖了也能还清贷款。但如果房价跌得比较多,甚至实际价值低于剩余贷款,那就不好处理了,银行更不可能同意减少一个还款主体增加自己的风险。真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对外承担责任后,再依据离婚协议追偿了。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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