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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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