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大同市市本级公示地价体系成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完善公示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大同市市本级公示地价体系已编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价体系更新成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公布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更新后基准地价意见〉的通知》(同国土资发〔2018〕653号)同时停止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城镇基准地价成果.pdf
2.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pdf
3.
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pdf
4.
标定地价成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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