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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12月8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自治区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需按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制定。   二、制定原则和过程   (一)制定原则。一是坚持同地同价。原则上同一区片内不同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二是坚持维护权益。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需要。三是坚持协调平衡。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水平,相邻区片的补偿标准应相互衔接,并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四是坚持公开公正。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制定过程。区片综合地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通过确定测算范围、合理划分区片、选用农用地产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和年产值倍数法等方法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结合近年各地征地案例,将测算成果与现行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比较验证,按照“县(市)、地(州、市)和自治区”三级审查平衡程序,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意见,开展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终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为保持自治区土地征收政策连续性,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定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70%。在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基础上,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具体比例。   (三)地类调节系数。为确保区片综合地价与林地、草地原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将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与林地、草地原补偿标准按比例换算。其中,林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3倍;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   (四)新旧标准衔接。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施行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39号)执行。各地应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建立社会风险评估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防止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确保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五)成果分析。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覆盖了14个地(州、市)以及石河子市的94个县(市、区)(不包含阿拉山口市、独山子区、白碱滩区,全部为国有土地),共划分区片231个,其中划分Ⅰ级区片94个、Ⅱ级区片86个、Ⅲ级区片51个。县(市、区)区片划分最多划分3个区片,最少划分1个区片。全区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47852元/亩,与统一年产值补偿平均水平45081元/亩相比,上调了2771元/亩,平均上调幅度6.1%,实现了新旧标准平稳过渡、略有提高。各县(市、区)以城镇为中心,由近至远补偿标准成阶梯状分布,逐级递减,符合土地区位理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市场发育现状。   四、区片综合地价特点   一是区片综合地价全面反映农用地价值。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科学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二是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水平有提高。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因素,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定的补偿价格更加科学合理,突破了过去规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是区片综合地价实现了同地同价。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同一区片内执行同一价格,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切实做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有效解决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同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有助于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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