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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公布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乐府函〔2020〕106号)同时废止。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本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认真落实征地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pdf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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