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久,土地利用司在青岛举办了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培训班,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会。培训旨在落实27号文的具体要求,掌握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的使用方法,加快推进全国基准地价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各地要按时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及时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基准地价的制订与发布工作,加快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1.全面开展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
自2017年8月1日起,各地发布基准地价成果均应在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按规定进行电子化备案。2017年8月1日前已经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电子化备案。
注: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中使用的U-Key可在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中登录使用。备案系统网址:www.qgjzdjba.org.cn【评估师资讯】
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使用主体包括技术承担单位,以及县级、市级、省级、部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个用户,在系统中具有各自相应的功能和权限。
技术承担单位、县级和市级用户通过Ukey登录系统可以进行行政单元基准地价数据备案;县级用户或者市级用户具有对本辖区内行政单元基准地价数据进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则备案成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号;否则,返回备案单位修改后重新备案。其中在审核前,备案单位可以撤回;部级和省级用户通过Ukey登录系统,可浏览和下载已备案基准地价数据,并具有回退功能,同时可以了解各行政单元基准地价备案情况。
2.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自2017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均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8月1日前已经发布的应补充制订,提交备案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3.完善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2018年12月31日应制订发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有条件地区抓紧制订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4.加快推进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018年开始全面启动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附: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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