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现将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决定将全市划为同一区片。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为4∶6。
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5万元/亩。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我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义政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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