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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形势与法规探讨

未命名 2025年08月02日 21:17 6 sansa2025

安全形势与法规探讨(精选6篇)

安全形势与法规探讨

非煤矿山

安全形势与法规探讨(讲课稿)基本情况

安全形势与法规探讨

川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4120个(含在建矿山、尾矿库),其中:持证的矿山3184个,尾矿库136座;安证失效的矿山246个,未实施许可的矿山253个;在建矿山262个,在建尾矿库39座。全省有石油天然气井3002口,采油(气)厂11个,年产石油4.8万吨,年产天然气约221.4亿方。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情况。2014年1-12月全省非煤矿山发生事故25起,死亡30人,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指标46人的65.22%。

第一节

非煤矿山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及要求

一、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空前重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特别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安全生产的极

端重要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努力方向、指导原则、责任体系、政策措施和现阶段的重点任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把安全生产作为市场准入、行政执法、政绩考核、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

总书记多次专门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在发展理念上,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在责任落实上,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在事故处理上,总书记要求:要加大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

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彰显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的重视,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舆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非常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健康需要与相对落后的安全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也日益广泛。尤其是现在的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手段多、速度快,一有什么事故发生,各种新闻报道、言论信息铺天盖地而来,利用微信、微博等方式随时跟踪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每一个网民都成了新闻的报道者和宣传者。因此企业一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就会被媒体、舆论包围,这不仅会让企业业主、负责人疲于应付,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影响政府部门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分析判断、会加重对企业的处罚。

(三)社会安全观与就业观的重大变化

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群众对安全生产观注度日趋提高,容忍度明显降低,安全生产社会压力会越来越大。对群死群伤等事件容忍度越来越低,发生一次较大或重特大事故,就有可能演化成重大社会问题。另外,劳动力买方市场已经过去,为生存而工作的劳动者日趋减少,安全、健康、体面的工作环境已正在成为矿山企业的重要竞争优势,安全生产记录不良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被劳动大军淘汰。现在的矿工,陆续是80后、90后打主力,这些人,从小在家饭未煮过,衣服也未洗过,更不说农活儿。矿山企业只有依靠技术进步、实现机械化、增加工人工资,改善安全条件,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的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能经济结构调整与过去的不同。钢铁、水泥产能的严重过剩,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稳定等对非煤矿山发展的影响。去年全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640人,四川30人,大致是每100个矿山一年死亡1人,如果矿山数量居高不下,死亡人数再下降很不容易。对此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提出了零死亡的观点。

长期强制监管压力下,企业对法规政策产生明显“耐受”现象,现有监管措施边际效果明显递减,用传统方法遏制事故已经难以为继,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势在必行。

二、矿业经济形势的不乐观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缓慢增长的影响,我国矿业发展势头放缓,矿产品价格、贸易和矿业投资等各项指标均出现了震荡收缩,矿山企业已不再是高效益、高利润时代。从长期来看,我国矿业经济仍处于调整期,短期内不会形成新的上升趋势,周期性、阶段性调整仍未到位,整个矿业经济依然存在着下行压力。从钢铁产量看,2013年以来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但多数钢铁品种价格却跌破2008年以来的最低点,同时铁矿石价格也持续低迷,仅去年铁矿石价格就下跌了40%。水泥行业经济形势也极不乐观,随着市场经济下滑,多数基础建设项目开工不足,加之“5.12”地震后我省新投资水泥生产线过多,产能过剩,水泥价格大幅度下降,如今的水泥价格和2008年相比基本上下跌了一半。目前大多数

三、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一)整顿关闭的压力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不断建立完善,对非煤矿山矿权设臵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多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地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关闭工作,其目的就是要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自2001年以来,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新建矿山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省非煤矿山数量从2001年底的9800多个剧减到目前的5000个左右。从2012年开始,全国、全省又掀起了新一轮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行动,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我省到2015年底,用不到四年的时间关闭2300多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去年,我省又制定出台了《全省金属非金

属矿山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严把矿山建设项目审批关,从严控制全省矿山总量。因此,各位业主、矿长要吃透国家对矿山整顿关闭的政策,把握机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壮大企业经济,实现企业转型发展升级。对不愿意加大安全投入,又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趁早退出矿山行业,另谋出路。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已常态化

从2001年以来,打击矿山非法和各类违法违规一直持续,没有哪年间断过。当前各地正在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重点就是打击非煤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勘探等行为,整治矿山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违规转包建设工程、不按设计组织生产、不按规定完善安全设施等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不落实的要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的处罚越来越严厉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大的一个改变,就是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臵条件,而是对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给予处罚,并且处罚额度也大幅提高。特别是大幅提高了事故罚款标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川安监?2014?24号)规定,我省对发生了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特别是小型矿山,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半年,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1年,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直接提请政府关闭。

(四)加大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追究的就是企业业主、矿长的安全管理责任,凡是发生了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企业业主、矿长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各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从近五年来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情况来看,追究事故责任的人数一般都是发生事故死亡人数的1至2倍。如2012年攀枝花肖家湾煤矿“8.29”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8人,处理了64名责任人员;2013年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处理了44名责任人员。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业主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高达20年,且矿也被关了。

今后,各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力度只会增不会减。如果我们不遵纪守法、无视监管、非法违法生产,就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矿山也必然会被淘汰关闭。

(五)执法又有新跟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五个方面共二十项措施要求。

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调查报告。

三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革部门要做好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工伤预防的投入。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六)分级监管重点突出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4月3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35号),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包括尾矿库)均要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对已经依法关闭以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予进行风险分级。跟随的相关配套要求:

1、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统筹协调,按以下检查频次完成执法检查任务。

1.A级企业每两年不少于1次; 2.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3.C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 4.D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保险等单位评选先进、享受税收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优惠以及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3、被评为D级风险企业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产并限期进行隐患整改,待整改合格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的D级风险企业,应纳入“黑名单”管理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4、因安全风险评估存在“**”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评级的,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取缔关闭。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后确需保留的矿山,须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按新建矿山重新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再按本办法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5、安全监管部门对分级检查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落实 “四个一律”要求,严格逗硬处罚。即或是一般性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也要依法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做到“应罚必罚”。

第二部分

全省非煤矿山特点及问题

一、全省非煤矿山特点

1、涉及矿种多。目前全省已发现非煤矿种134种,其中主要的金属矿35种,非金属矿41种。不同矿种的矿藏赋存条件、矿层地质结构差异较大,矿山生产技术各异,开拓、采掘布臵方式多样,安全管理要求不一。

2、产品产值低。全省绝大多数非煤矿山是非金属矿山,以页岩、石灰石矿为主,占矿山总数的85%以上。页岩、石灰石等矿产品作为农村建房、修路必需原料,用量小,但依赖性强,销售半径有限,一般在10-20km范围,矿产品附加值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特别是近几年市场需求不旺,企业停产、半停产、季节性生产现象较为突出。

3、矿山规模小。全省非煤小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97%以上。非煤矿山矿石总体产量大,但分散产量小,页岩矿全省全年总产量约9千万吨,石灰石矿总产量约8千万吨,但分散到各县(区)、各乡(镇)的总产量非常小,到各单个企业产量就更小。单个页岩矿山年产规模在0.5万吨至10万吨不等,石灰石矿山除几大水泥公司的矿山规模较大外(一般为100-200万吨),绝大多数石灰石矿山都是年产规模在30万吨以下,特别是10万吨左右的小型矿山居多。

4、员工文化低。很多矿山都是家庭式或合伙式经营模

式,多以夫妻办矿、父子办矿为主,矿权人大多为农民。这些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几乎都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绝大多数只有小学、初中文化,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的极少。

5、安全意识弱。与以前相比,现在的矿山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采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民营企业使用的几乎是清一色的农民工,国有企业绝大部分也将原有采矿工人撤下来,换上了廉价的能吃苦的农民工。大量的农民工上山,导致采矿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差、技术水平低下,且工作流动性大,岗位不稳定。他们多数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有意违章、无意违章,甚至搞点恶作剧等成为普遍,相当一部分职工由于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较低,自控能力和自主保安意识差,对应知应会技术和施工措施一知半解,很多人违章了还不知道错在哪里;这不仅是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而且成为看不见的并长远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非煤矿山存在的问题

这里主要谈我归纳的去年存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事故总量仍然偏大。我省2014年非煤矿山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虽较往年下降幅度较大,但与兄弟省相比,总量仍然偏大,在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排第9位。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去年虽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超过了非煤矿山,地勘作业反复发生事故。从2012-2014年这三年的事故统计看,全省共发生非煤矿山事故81起、死亡91人,其中20矿山井下通风管理不善,如擅自停开局扇,风门不关闭,井下通风效果差,监测设施配备不足等。二是违规违章现象较为严重。从近三年的非煤矿山事故统计来看,过去我们较为担心的边坡垮塌、中毒窒息、瓦斯爆炸等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冒顶片帮、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却大幅反弹,这三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死亡人数的42%、16%和14%。主要原因就是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及时、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六)安全监管存在缺位,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一是少数基层安监部门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安排部署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以及推进企业向中介机构购买技术服务和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等工作重视不够,推动落实不好,工作进展缓慢;二是部分地区安全监管还存在盲区,特别是三州和达州、巴中、广元、绵阳等地区的一些偏远矿山,市(州)和县级安监部门可能不一定都去检查过,容易边缘化;三是一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讲情面、不逗硬,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做到“零容忍”,只注重隐患限期整改,未跟进经济处罚,甚至纵容“一面坡”“一面墙”的露天矿山存在,对发生事故的矿山没有严格按照省上“十条措施”要求下达全矿停产的指令。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涉及的相关法规及要求

我国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等是比较健全的,关键是执行的问题。

非煤矿山行业(除石油天然气外)涉及法律5个(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涉及行政法规4个(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涉及部门规章10多个{主要的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局1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8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以及应急管理、安全培训等}。另外还有规程、规则、标准若干(主要的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规则》)。

今天重点与大家一道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一、深刻领会新安全生产法的精髓,把握新的要求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简

称新法)由97变到114条,新增加17条,占15%;修改63条,占55%,总体变化80条,占70%。本次修正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很成熟的安全生产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改,认真贯彻落了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四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

这次修法的原则重点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

性。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打非治违。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生产成本。

这次安法修订有十大亮点、十二个增加、十个完善、十个明确和强化。十大亮点是: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是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十二个增加是:一是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第八条)。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第四条)。三是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第八条)。四是增加生产经

产行政执法地位(第六十二条)。六是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七是明确建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第五十八条)。八是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第八十七条)。九是强化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十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从新的变化和相关法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一)立意更加高远

一是立法定位改变。在立法定位方面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安全生产工作”转变,立法的目的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将《安全生产法》由管理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第一、二条)

二是立法理念有创新。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三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二)主体责任规定更加详细

一是增加了企业义务。新法增加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明确岗位责任制等义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在“三同时”方面,这次有比较大的修改。高危行业“三同时”增加了两类,一是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二是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新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变以前由监管部门验收为建设单位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按照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通过放权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阶段和安全设施建成竣工投产验收安全验收评价阶段交由企业负责,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另外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继续保留了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审查职责,从源头上把住关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臵、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臵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

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是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三)基础性规定更加务实

? 一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2013年11月24日,总书记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为此,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法还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二是落实“三个必须”。贯彻落实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是一种能力认可,不是行政许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先上岗,但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即“先岗后证”。这样修改的目的,符合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减少有关人员的资格许可,创新监管方式,政府由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监管的内容和要求没有变。从形式上看,好像放松了,实质上没有改变,只是监管的方式变了,由事前的准入监管转变为事后的考核监管。新法还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三条)。新法规定明确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要点是主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因此,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我们应当一如继往地继续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严格考核。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监管措施规定更加逗硬

一是明确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地位。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四项职权。(第六十二条)。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

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安法上再一次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二是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借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体现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缓解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压力。对中央在川企业的监管,目前仍是到市级,还未调整。

三是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和停电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

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要提前24小时,主要是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防止因突然停电引发事故和其他情况发生。(第六十七条)

四是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更加规范

一是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

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深刻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二是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更加规范。对事故调查的原则改成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防止事故调查作假,新法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了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新法增加了一款,要求企业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三条)

(六)法律责任更加严格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一条对私企制约性不是狠强,但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14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对每个岗位(工种)都要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

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矿山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二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从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等七个方面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是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36令)、《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局18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四是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62号令)规定,认真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严禁

违规层层转包、分包。

3、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目前,我省绝大多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基础管理仍然十分薄弱,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不到位,相关图纸资料不全,技术档案管理较差,矿山安全技术基础管理工作亟待提高。

一是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并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凡是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采矿工程、地质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企业,均应与本辖区内的矿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是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绘制保存矿山图纸,并根据矿山生产运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填绘更新。

三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尾矿库、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边坡、排土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认真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是要全面建立完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4、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主要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企业领导现

场带班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现场带班计划安排和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带班领导要深入生产作业一线,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5、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一是要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二是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是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无论是政策因素或是节日停产整顿,复产前必须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未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6、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一是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一经发现“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是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企业录用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或其他禁止的岗位作业。

三是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不得少于规定时间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

业。对新进或转岗人员,要全面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经师傅带足规定时间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7、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一是要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臵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二是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三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

(二)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管理重点

一是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层、分台阶开采方式。虽然说近年来露天矿山开采已经规范了很多,但仍有一些露天采石场仍然存在 “一面墙”开采、陡帮开采、掏根挖底开采现象。二是露天矿山必须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作业技术和装备,页岩矿山必须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作业的除外)。

和有关安全规定,确保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是否进行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查看露天采矿现场是否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台阶,每个台阶高度一般为5~15m)

5、是否实行中深孔爆破作业?(查是否配臵相关机械设备,钻孔孔径一般为50~350mm,孔深一般为5~20m)是否实现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查是否配臵相关机械设备)页岩矿山是否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查是否配臵相关机械设备)

6、是否建立有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查制度)是否制定爆破作业规程?(查规程)爆破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查资格证)矿边界是否设臵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查现场)爆破作业现场是否设臵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查现场设施)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工业设施?(查看采矿场边界300m范围内是否有民房和重要工业设施)

7、相邻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特殊条件的应不小于200m,但必须经设计确认。

8、对坡面危岩、浮石和伞檐体是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查措施方案和处理记录)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查措施方案)

9、是否采用湿式凿岩方式?(查凿岩设备是否安装了供水管线)爆破后和铲装时是否进行洒水、喷雾降尘?汽车运输道路、矿石破碎口及振动筛是否采取防尘措施?(查现场是否配臵洒水或喷雾装臵)

10、排土场是否由具有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查有无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设计方案,矿山排土场设计内容一般都包含在矿山工程总体设计中)排土场周围是否修筑了截洪(排水)设施?其下游是否修筑了泥石流拦挡设施?(查现场)

(三)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管理重点

一是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因通风不畅引发的中毒窒息或瓦斯燃烧事故是检查的重点。井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和局扇。煤系地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可靠。

二是要加强顶板安全管理。近年来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发生的事故,近一半都是冒顶片帮事故。井下矿山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巷道的浮石危岩;特别要加强对不稳固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支护,并定期对巷道支护进行检查。

此外,井下防排水、运输、提升、防火等安全管理也是重点,应当落实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具体讲,应抓好以下环节: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主要是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要求矿山出具相关证照)

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能为矿山初步设计提供支持;采掘过程矿山地质编录工作正常进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方案及附图。采掘部署与开采初步设计一致。具有能反映和指导企业生产的图纸(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臵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并按规定能及时更新。

3、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档案(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顶帮管理制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4、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5、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臵和必要的挡车装臵;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防坠和过卷保护装臵,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 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斜井提升禁止使用翻斗车作为提升容器。

6、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严禁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和局扇。(查回风巷地面井口是否安装了主要通风机)是否每半年进行了至少一次反风试验?(查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试验记录)是否定期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查检测记录)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查是否安装了局部通风机或查设备记录)

7、是否建立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查看企业“六大系统”竣工资料,所有地下矿山均应建设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井下同时作业人数超过30人的矿井应建设完成人员定位系统,距地面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或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井应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8、是否建立入井考勤制度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查制度)是否有入井考勤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查记录)

9、是否建立有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查制度)是否制定爆破作业规程?(查规程)爆破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查资格证)煤系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对瓦斯浓度的检测记录)

10、是否超设计能力组织生产?(查企业日产记录,估 时处理。

四是加强汛期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尾矿库“四位一体”汛期安全责任,特别是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仍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制定居民搬迁计划和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控措施。汛期前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汛期和洪水过后要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具体讲,应抓好以下环节:

1、企业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已闭库的除外)。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监理等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部门提供的库区地质报告。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设计方案及附图。有能够反映尾矿库运行的尾矿坝剖面图、防(排)洪系统图、防渗(排渗)系统布臵图等图纸。初期坝、堆积坝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且坝体稳定,排渗系统正常。

3、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坝肩及坝坡截、排水沟符合设计要求,且能有效运行。

4、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尾矿堆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勘和稳定性分析;

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应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或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规划设计。排洪竖井(斜槽)——排水管(隧洞)等排洪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且能可靠、有效运行。

5、沉积干滩长度是否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现场目测,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最高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五等库40m,四等库50m,三等库70m,二等库100m)

6、,排洪、排渗系统及筑坝方式等与设计方案一致排渗、防洪设施是否有效畅通?(现场检查排渗、排洪设施出口有无出水)坝体是否存在裂缝、坍塌、沼泽化等现象?(检查尾矿坝坡面,沼泽化是指库内水渗出坝体表面形成沼泽)

7、库内是否设臵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查现场)四等以上尾矿库是否设臵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查现场是否设臵观测点)是否定期对尾矿坝位移、裂缝、渗漏以及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滑坡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查记录)

6、尾矿库下游是否存在民房和重要工业设施?(查下游情况)对存在民房和工业设施,是否在设计要求搬迁范围内?

7、尾矿库是否构建了 “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体系?(查尾矿库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的防汛责任书,是否明确了防

汛责任人)是否制定防汛安全预案并演练?(查措施方案、应急演练记录)

8、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查竣工资料和监控室情况)

9、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否达标?(查安监部门的公告)

【摘要】本文介绍了高职高专《安全管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要求,探讨了该课程传统化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本院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授方法作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项目化、案例法、研讨法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并对其进行实践与探索。

【关键词】教学改革项目化案例法研讨法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渐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相对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给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监察条例等,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执业制度,提高了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安全管理人才的紧缺,但由于种种原因,安全管理人才仍然相当缺乏。因此,针对不同高职院校,开展安全管理与法规教学是非常必要的。本院为工业环保与安全专业学生开设了《安全管理与法规》课程。

一课程教学目的及大纲要求

高职高专的工业环保与安全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了培养从事工业缓解与安全监测分析、工艺设计、技术改造和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业人才。《安全管理与法规》作为本专业的专业核心技能课程,在专业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安全的本质和管理的相关原理,使之具备一定的安全素养,建立基本事故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使学生了解我国相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监察条例,以及现有的安全生产技术等。本课程主要内容如图1所示。

二传统教学的弊端及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的高等教育教学模式以传统的教学口授、板书,学生耳听、笔记,教师根据学生及时反馈的信息来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并以此调整教学策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而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使得知识更新换代的.周期大大缩短,对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许多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传统教学模式提出否定,呼吁运用现代教学模式培养新时代的接班人。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知识的传授者,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媒体是教的工具,教材是教的内容,学生的成绩是教师教学水平的反映,课题作为教学的主要环境则是提供给教师表演的舞台。总之,整个教学活动和教学结构都是以教师为主,这样,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技巧和教学艺术决定着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课程改革的实践探索

《安全管理与法规》主要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方法,配合研讨法教学和案例法教学,注重教与学的互动,在08、09级学生中试用,取得良好的效果。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在工业环保与安全专业大二上期,与已经学过的《安全心理》、《安全认识实习》等课程紧密衔接,与同时学习的《化工安全技术》、《机械安全》相互辉映,为大二下期的《电气安全》、《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打好基础,是本专业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核心技能课程。本课程共90个课时,其中60个理论课时,30个实践课时,采用项目化教学。

四结束语

一、建筑法规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 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 建筑业已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出台改变了这种立法混乱的状况, 为建筑业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建筑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每年就业人数巨大, 社会需求也不容忽视, 因而国家对于建筑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给予了十分的重视和关注。自《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并实施起, 我国便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领域法律体系, 并在随后的时间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法规。

《建筑法》出台后, 1999年《合同法》也颁布实施, 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 从“合同”角度规范了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00年《招标投标法》列出了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从建设工程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特殊性”角度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后,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 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9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 中国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建构完成。

在国内的形势下, 中国建筑法规一直处于被推动进步的环境之下。我国的政策和法律, 对于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给予积极支持和推进, 让建筑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革新。2005年8月建设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2006年3月,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随后, 建设部出台《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提出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六大目标。上述所列政策的出台, 为中国建筑法律规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指明了方向。

虽然国内的形势对建筑法规的发展一直给予推进和支持, 然而建筑法规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进程, 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都面临着全新的巨大挑战, 这就要求建筑法规在此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 在国际化的发展模式下, 给予国内经济政策以应有的支持和推进。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同时也是互相促进发展的过程。

对于中国建筑法规而言, 当前所面临的最大的国际挑战, 即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所要做出的调整和适应。卡塔尔多哈时间11月10日18时34分, 世界贸易组织 (WTO)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随着一声响彻世界的槌音, 中国进入了全新的经济时代。中国被这一世界最大的经济贸易组织正式接纳为成员, 标志着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巨大转变, 也预示着中国各个行业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个全新时代的来临, 对于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巨大影响, 建筑业同样如此, 而这种机遇和挑战最集中体现在了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上。

中国的建筑法规虽然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国际环境中, 仍然不可避免地显现出了自身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贸易的重要门槛, 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对于各行各业的管理和监督, 都要依靠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因而, 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在新的经济发展要求下, 体现得更为明显。

二、我国建筑法规的缺陷和不足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在国际和国内的形势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具体体现为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制度障碍和缺失, 以及执行力不足这三个主要方面。

(一) 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我国的建筑法律最明显的缺陷之一就是完整性不足, 在建筑法规的约束领域有所局限, 涉及的相关范围难以完善。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许多条款中, 都对于所约束建筑活动的范围给予了限制和说明, 这就使某些建筑法规难以应用到建筑业的所有层面之内, 造成了建筑法规完整性的缺陷, 也使建筑法规的管理出现了局限性和分割性的问题。

而在系统性方面, 建筑法规也体现了相当的不足和缺失。我国的建筑法规虽然具体条款已经基本完善, 然而条款之间的连接性和系统性却难以整合, 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健全体系, 而是出现了类似各自为政的现象。因为这种环节的难以关联, 就造成了中国建筑法规在某些监管活动中协调性不足的缺陷。

(二) 制度缺失

在我国的建筑法规中, 某些制度缺位的现象十分明显, 无论在建筑工程的具体实施中, 还是建筑业活动的日常监管中, 这种规定性机构的体质缺位现象时常出现, 也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这就势必对建筑业在国际化形势中的发展态势和前景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 我国建筑业法律保障制度的缺乏也一直存在, 这就使建筑业的底层从业人员往往难以保障自身的基本权益, 对建筑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 执行力不足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 建筑业隶属于国际贸易总协定的范畴, 我国的建筑法规在这一体系中显现了诸多不完善不全面的地方, 其中建筑法规的执行力难以提高就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 我国的经济和法律都开始与世界接轨, 同时更多也更全面地接触到了世界各国的相关建筑法规, 如俄罗斯、美国等, 都有着突出的代表性, 虽然其他国家的建筑法规也有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和不足, 但是其执行的彻底性、快速性、系统性和制度的完善性都值得我们借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十余年, 这种挑战性却非但没有减弱, 反而不断增加, 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建筑法规并没有在十余年的时间里达到真正彻底的革新和完善, 另一方面则是面对着瞬息万变的国际发展形势, 建筑法规的完善只有与时俱进, 不断自我发现缺陷和不足, 才能实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三、对我国建筑法规的分析建议

根据当前形势下对于我国建筑法规的分析和探讨, 对建筑法规的不足之处给予以下几点建议。

(一) 拓展调整范围, 完善系统架构

我国建筑法规应尽快与国际化的法规模式相接轨, 完善整体架构, 拓展规范范围, 尽早消除地域和领域的局限性, 使我国的建筑法规形成相互紧密联系的一个系统性的整体, 加强其协调性, 完整性。使建筑法规在架构和模式上完成质的转变和调整, 对建筑业乃至我国的经济社会领域起到更完善的指导协调作用。

(二) 加进制度调整, 革新相应条款

从中国对于建筑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和重视程度可以看出, 我国的建筑法规在国内的形势下所面临的前景和趋势只有愈加完善和进步, 随着建筑业的改革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 中国建筑法规势必在自身已经趋于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 不断去芜存菁, 以适应国家建筑业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因而制度缺失的情况应在政府的协调下得到迅速完善, 对于相应的条款进行改进, 使制度保障和制度监管更为完善和全面, 从根本上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三) 增强执行能力

除了对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进行完善之外, 还应有效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 使建筑法规的实施和影响更为直接有效, 在建筑业的领域中发挥更为强力的作用。

摘要:通过对当前国内国际形势下我国建筑法规的具体分析, 探讨了我国建筑法规的相应不足和缺陷, 并针对具体问题给予分析和解决建议。

关键词:建筑法规,WTO,完善性,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R].建质[20051119号2005——07——12.

[2]十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R].2006, 03.

关键词:依法统计;市场经济

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统计工作的不断进步,与此同时,统计法规的建设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在实际的工作中,统计违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日趋严重的趋势,这与统计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完善有至关重要的关系,因此,要促进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快统计法规更新与完善的进程。

一、违反统计法的客观根源

1.市场就如战场,知己知彼才是取胜之道,促使了企业进行对经济情报的保密。怎样做好经济情报的保密工作就成为了企业进行重视的问题了。例如,很多企业对新产品,工艺和技术的相关数据,产品的质量物资消耗等这些方面的东西都进行了保密,为了逃避税收一些企业就会在利润指标和销售收入上做文章,会使统计失真的现象有扩大的趋势。

2.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促使统计失真。一些数据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对保持统计部门的地位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一旦与私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保持自己利益的同时会对统计带来影响,就造成了行政干扰统计的现象,这些干扰对象有自愿的,也有被迫的,都将违反统计法规为自己创造利益。而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约束机制,它是当今虚假数据存在的重要原因。

3.个体及私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在利润和收入方面是以少为好,这里也有税收带来的一部分影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下去,也对数据进行了保密。很多方面的原因使统计数据偏小就不足为怪了。

4.地方利益。因为全国统一分配模式的改变,所以地方政府的利益已经成为他们考虑的问题。他们在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等反面都要有统计依据,因而为了百姓进行数据的改动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依法统计在市场经济里的重要性

商品的运行方式是市场经济,是经过市场经济机制为基础,做到资源配置的一种作业方式。所以依法统计要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组建完善的统计制度,可以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从市场经济确定以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统计改革同样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围绕着统计质量,对统计法制化的建设,成为这个时期统计改革的重要问题。

1.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要求统计资料具有准确性、科学性、监督性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的真实水平,才能对它做出准确的宏观调控。统计工作必须是真实的,它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生存的基础。假如统计的不真实,就会进行错误的分析,判断和决策。有很大的危害性,统计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领导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只有依法统计才能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2.社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增强统计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已经不再是国家附属单位,它的运行要依照市场的供求、竞争和价值规律,还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统计处在一个发展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问题,就迫切的需要加快统计改革的步伐。依法统计,并对统计分析进行强化。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从而做到立足于市场,面向于市场,参加决策。因此,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计法规建设。

3.我国的市场经济要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政府进行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是统计,它能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数据,依据这些数据政府进行分析和研究,才有对市场有效地宏观调控的方法,确保经济总量的平衡,进一步优化组合经济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进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各行业的权威统计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对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的数据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正确性有推动作用。反之,会对市场的发展和调控有阻碍和破坏的作用。

4.增强统计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要做好经济增长和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的检测工作和信息反馈,还要抓住机遇,加大改革步伐,推动统计法制建设,让法律作为基础,保证每个数据的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的事情发生,适应我国特色经济市场的需要。对有关制度和法规进行健全和建立,依法加强统计管理,走向依照法规进行统计,依照法律去振兴统计的道路。尽管有关法律的颁布对统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法律保证,但还是不能做到依法统计,只有在其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具体规范统计的法律体系,不给违法者有可乘之机。并对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国进行大检查,每当查出违反统计法规的人,要严肃处理,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总结

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只有做到依法统计,才可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统计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 虹:浅析企业会计与统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互适应性[J].中国集体经济, 2011,(19).

[2]程利仲:企业统计与企业会计协调研究──兼与持“会统合一”观点的学者商榷[J]. 浙江统计,2007,(07).

流域水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探讨

摘要:针对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和市场机制进行了探讨,提出制定流域性的水环境保护法规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建议.作 者:许继军    桑连海    Xu Jijun    Sang Lianhai  作者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水资源所,430010,武汉 期 刊:中国水利  PKU  Journal:CHINA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 “”(11) 分类号:X52 关键词:流域水环境    政策法规    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非点源污染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是城乡规划专业大三年级学生的专业必修课程,也是本专业人员从业后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必考科目之一。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是指导城乡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需要法律法规保证其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同时,作为一项行政职能,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过程中,更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这门课程要求学生了解行政法学有关知识,掌握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熟悉依法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内容。这些培养内容的最终目标是希望学生具备一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在今后的工作实践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帮助处理实际问题,为城市里的居民创造公平公正的美好环境。然而传统的城乡规划学教学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对于物质空间形态塑造的能力,对于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课程缺乏重视,再加上课程内容的抽象,大部分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探索合适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贯穿法律思维,通过专业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有效地弥补他们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达到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的融会贯通,应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教学课程的重要任务[x]。

一、培养城乡规划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一)时代的发展要求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具备法律素养

城乡规划作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对于确保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从xxxx年国家建委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城乡法制建设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成熟[x]。但是由于城市的发展是一个面向未来、不断发展的过程,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一直处于不断优化的过程,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城市建设的目标与重点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我国迈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城乡规划的工作需要再次适应新的时代要求。xxxx年xx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城乡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被提高至国家治理手段的新高度。时代背景的不断更迭要求城乡规划的学生不仅要掌握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知识,更要理解法律背后的意义与价值,具备法律的头脑与习惯。才能在现有知识储备的前提下,不断地更新知识体系,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关键点。

(二)城乡规划工作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在大学期间接触最多的规划编制工作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规划的实施与管理。规划编制需要清楚地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要求与程序,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内容,是编制过程中的技术重点。而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需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统一引导和控制城乡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其中重点包括各类规划审批的程序、两证一书的管理以及法律监督检查等,对这类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直接决定了作为一名规划从业人员行政行为的合理以及合法。总之,城乡规划必须依法编制、依法实施、依法管理,这些内容贯穿在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专业法律知识。

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教学现状

(一)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大学生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目前在大学里,学生能够学习到法律知识的通识类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且该课程的重点在于引导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不全面。另外,这门课都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里的专业教师负责讲授,课程的性质和类型也决定了学生对于这类课程的重视程度较低,这些都是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的原因[x]。而对于本专业而言,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课程仅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这一门,课时总量一般只有xx课时。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内容本身就比较庞杂,是一个系统的、有条理的体系。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中,常常发现学生对于基础的法律法规知识不甚了解,而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需要对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学生的一无所知导致在讲授城乡规划专业法规体系时,往往发现课程难以深入开展。

(二)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抽象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是围绕《城乡规划法》以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展开,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重点内容在于对于各个条例条款的解读。但是法律条款本身就是规范化、抽象化的内容,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来说更加显得晦涩难懂。同时,传统的课程教学通常以教师讲授为主,且讲授的内容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因而学生更加觉得枯燥无味,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三、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法

(一)通专融合,在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

鉴于大部分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现状,在专业课教学中引入通识教育知识,实现通专融合是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可以融入课程教学的多个环节。例如,在课程第一讲绪论部分可以首先介绍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城乡规划的管理与审批,这样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处罚的内涵及外延。同样,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在整门课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学生熟练地掌握各个法规体系、立法权限以及编制审批流程,这些“死知识”对于学生来说往往难以吸收,因此在介绍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之前,可以先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基本的法律规范知识,了解其中深层次的价值以及原因,掌握其中的规律,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记忆。还可以通过让学生制作表格、思维导图的方式,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总结[x]。在专业课中融合关于法律方面的通识知识,一方面培养知识体系更为全面的人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专业课程的学习。

(二)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抽象条例与直观案例相结合对于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案例可以直观地帮助他们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在《城乡规划法》中,涉及法律责任及处罚的条款有十一条,以往的教学中这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学生只能依靠死记硬背来掌握。案例教学法通过引入一个又一个生动鲜活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例,让学生能够理解违法的危害、处罚的依据以及各种不同的处罚方式。例如近几年轰动一时的某地别墅违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通过观看相关短视频介绍,让学生熟悉事件发生的背景及过程,以及违建最后的处罚措施,直观的案例不仅让学生明白了实际中的处罚流程,同时也对他们进行了思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从业过程中严守底线,拒绝违法乱纪之事。案例教学法还可以选取一些经典的案例分析题目,采用小组讨论以及课堂辩论的方式,进一步帮助学生掌握具体的知识。

(三)产教融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课外实践也是学习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笔者所在的应用型高校,按照产学研融合的思路,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课堂上,教师通过带领学生参与实际项目,特别是设计流程中的报批评审等重要环节,使学生不仅学习了知识还拓展了视野。例如在项目开展前期,带领学生一同召开座谈会,征求地块利害关系人意见;制作项目公示图、去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通过实践项目,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知识其实渗透在规划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今后开展工作的基础。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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