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讲堂听众云集。
本期扬子公证大讲堂由南京公证处公证员陶钧主讲,他说有许多老人到公证处咨询遗嘱问题,常会问“我想给儿子或女儿留一套房产,但只想给自己的孩子,不想给她/他的配偶,应该怎么操作?”这应该分情况来讨论。陶钧举了一个鲜活的案例,吸引了许多听众。
他说,要看房主想在在世时候过户,还是去世后再过户?在世时,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因为赠与行为赋予赠与人选择时候将赠与财产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举个例子,王老先生和刘老太太生有一女王某芳,女儿嫁给一个嗜赌如命的人杜某,常把家底赌输了,但因王某芳和杜某育有一个孩子小杜。王某芳静下心来想想,虽然杜某嗜赌如命,但对她和孩子很好,因此也一直没离婚。终于有一天,杜某把自己房子赌输了后,找到岳父母声泪俱下,求着给个地方住,并保证痛改前非。
老两口心疼女儿和外孙,希望他们有住处,正好自己有一处闲置房,想着自己年岁越来越大,女儿一家的房子被赌没了,女儿名下也没啥财产,想给女儿一套房但又担心这个女婿哪天也把他们的房产输了。二老咨询公证员,公证员给的建议是,老两口与女儿王某芳写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协议中写明房产是赠与王某芳一人,不作为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份协议在公证员监督下签订,公证处保留一份协议原件。这样一来,杜某万一赌性不改又出去赌博,也不至于损失这处最后的房产,并且万一发生婚变,依据这份公证过的赠与协议,也能保证二老对女儿这个小家的“投资”。
陶钧说,还有另一种情形就是产权人万一想在去世之后再将财产留给子女,并且不给子女的配偶怎么办?他说,很简单,人去世后,财产通过继承的方式遗留给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打个比方说,上述案例中,二老也可以立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留给女儿王某芳作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也不用怕自己遗留的财产被女婿挥霍一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