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的要求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顺利开展征地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通知》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现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自2020年12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2020年更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达到调整年限。根据《贵州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的要求,我市全市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二、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的范围包括贵阳市现有辖区范围内的六区三县一市及贵安新区,由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花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园区在乌当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沙文园区在白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金阳园区在观山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在南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本次更新按全国行政区划县级为单位制定,故本次更新不体现开发区,纳入对应辖区进行更新。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是怎样的?
答: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文件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按照县级测算、市级审核、省级平衡”的原则进行,即县级完成标准测算后,市级进行审核把关及平衡衔接,省级进行统筹平衡,县级根据市、省两级平衡意见对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修改完善后,依法组织听证,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四、《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二)地类调整系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中其他地类(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是以耕地标准为基准,其他地类标准占耕地标准的比例系数,实际执行中直接使用各地类对应标准。
(三)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贵安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贵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继续沿用以往做法,各区(市、县)根据当地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和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按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的区域范围、征地类型、区片价标准,遵循同一县域内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标准尽量统一原则确定更新标准。贵阳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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