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 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 土资源局: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法定公示地价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市 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推进基 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和更新,各地公示地价体系初步建 成,但同时,体系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不 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一) 全面开展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为提高基准地价成果 监督管理水平,部组织建成全国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系统。自 2017年8月1日开始,各市、县新验收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在 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http: // WWW. qgjzdjba. org. cn),按要求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 2017年8月1日前已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在2018年6月30 日前完成备案。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也应按上述要 求备案。
(二) 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关于扩大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 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自 2017车8月日开始,客地薪发希的基准就价冻'索应包含本共服 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2017.年邙月H田前已发布的基准地价体 系,缺少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抓紧组织补充制订。各地提交备案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瓜 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三) 完善农用地和集冰建设用地生准地价。为支撑农村土 地'制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有国有 农用地的区域,市、县国土资源全管部'‘门要主动商农垦管理部 门,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订并发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 有条件和有市场需求的地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抓紧研究部署开展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
(四) 加快推进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 需要确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标准宗地土地权利价格,是宗地评 估、地价管理和有关税费确定的重要依据。*自.2018年开始,各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启动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标定地价体系可逐步扩展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 工作要求
(一) 加强工作进度管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辖区开展上述工作,督促加快工作进展,确保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及时掌握 分析本辖区基准地价工作情况,对基准地价未及时更新、未及时 备案的市、县提出整改要求。部将适时对全国基准地价备案工 作、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情况 进行通报和督导。
(二) 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应严格 遵守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各项国家和土地行业技术标准,未 严格遵守技术标准的成果不得发布和使用。各省(区、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果验收管理,重点核查成果技术路线、表 达形式等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部将不定期对全国基准地价成 果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三) 提高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建设公示地价体系时,应结合备案要求和数据库标准,实现公 示地价体系信息化和标准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加强地价信息化管理工作,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 实现本辖区地价数据统一管理。
三、 组织保障
(一)做好动员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 及时组织摸清本辖区内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制订工作方案和细则,明确时限,强化责任机制,确保公示地价 体系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在2017年8月1日前将本通知要求和本省(区、市)落实 细则传达到市、县。
(二)强化工作保障。为提高地价管理工作水平,部将在近 期组织开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培训。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要组织建立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加强培训与 交流,不断提升地价业务能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是国土资源部 门常态化、基础性工作之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公 示地价体系建设纳入日常业务预算管理,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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