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女友欢心购房共署名 分手被要求分割房产
为讨女友欢心,杨先生恋爱期间在个人购买的房产上共同署名,没想到分手后对方却坚持要分割一半房产。近日杨先生来到昌平区兴寿司法所进行咨询,终于放心得知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2011年8月,杨先生以自己和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30万元全部由他支付,房产证载明该房属两人共有。其间二人签订协议注明,该房屋由杨先生出资购买,产权归他所有并由他全权处理。今年3月,两人分手,随即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杨先生出资所购房屋属婚前财产,且双方已有约定“该房屋产权归杨先生所有,可由杨先生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因此房屋的产权应该归杨先生一人所有。(记者 颜斐)
版权说明:
1.版权归本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2.未经本网或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
3.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4.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