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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综合评估,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决定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52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汉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价执行”。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依法依规,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严格对补偿标准审核把关。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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