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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延州政规〔202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十六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党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标准和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范围是指全州所辖各县(市)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其他地类以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一步研究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前,县(市)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预通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四、做好新旧补偿工作的衔接   统筹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前上报的建设项目,已按原补偿标准补偿到位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五、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督查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各县(市)财政、自然资源、信访、社保、民政、农业农村、林草、审计等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通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实施时间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本辖区通告,2024年1月1日后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1.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2.各县(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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