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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完善存量房贷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中国民生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依法有序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以下简称“存量房贷”)。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加点值调整   存量房贷借款合同项下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地区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   存量房贷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可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   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借款合同为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原借款合同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支持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固定利率和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基准的存量房贷   对于固定利率和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基准的存量房贷,需客户先主动向我行申请转成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申请按上述调整规则(一)、(二)进行利率加点值调整或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不支持转回原利率定价方式。   (四)“二套转首套”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二套房贷,如符合“二套转首套”房贷条件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二套转首套”,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转成首套房贷,再申请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要求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对于需要办理加点值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通过民生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对于需要办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重定价周期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三)对于需要办理LPR浮动利率转换、“二套转首套”的贷款,客户可随时通过民生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LPR固定转浮动利率/LPR利率转换/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日生效。   四、温馨提示   (一)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值客户可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查询。   (二)调整成功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调整结果,届时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APP等渠道查询具体调整结果及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如客户对具体调整结果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或客户经理核实处理。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或其他误导信息,谨防电信诈骗。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更新。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民生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行或拨打95568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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