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公主岭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公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完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指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国有建设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轮更新标准包括基准地价、纯收益、路线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土地年租金以基准地价或纯收益为基准,土地还原率按6%折算确定。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包括公主岭市城区、开发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等。
三、土地级(等)别划分
公主岭市城区采用分类定级划分土地级别,商业服务业用地划分4个级别,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划分3个级别。
各建制镇划分为四等。一等乡镇为范家屯镇,采用分类定级划分土地级别,各类型用地均划分3个级别。二等乡镇为大岭镇,各类型用地均划分2个级别。三等乡镇为响水镇和怀德镇,各类型用地均划分2个级别。其余乡镇街道为四等乡镇街道,各类型用地均划分1个级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路线价区段以土地级别图和路线价图为准。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该宗地级别。
未定级区域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地执行。
四、基准地价内涵
(一)用地类型。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是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
1.商业服务业用地(09)包含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和其他商业服务用地(0904);
2.居住用地(07)包含城镇住宅用地(0701);
3.工矿用地(10)包含工业用地(1001)、采矿用地(0602);
4.仓储用地(11)包含物流仓储用地(1101)、储备库用地(1102);
5.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08)包含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二)土地开发程度。城区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热力、通燃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一等乡镇和二等乡镇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宗地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热力、通燃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三等乡镇和四等乡镇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容积率。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一等乡镇和二等乡镇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设定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三等乡镇和四等乡镇设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8。
(四)估价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五)土地使用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五、鼓励使用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各层以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为用地面积,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宗地所在级别土地纯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0%,地下二层为10%,地下三层为5%。
六、明确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城镇住宅、公寓、居住小区内的车库及非经营性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参照居住用地确定基准地价;凡是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特殊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价格。车库用地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价格。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公主岭市城镇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的通知》(公政发〔2022〕4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公主岭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公政发〔2018〕43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公主岭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公政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八、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区基准地价和纯收益表
2.城区路线价和纯收益表
3.城区工业最低限价表
4.城区土地开发费用表
5.建制镇基准地价和纯收益表
6.建制镇路线价和纯收益表
7.建制镇工业最低限价表
8.建制镇土地开发费用表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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