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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有关应用的公告

  关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有关应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有关应用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储备开发范围内协议出让项目出让地价水平及成本的确定   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照基准地价级别低限执行。为保证土地储备开发范围内协议出让项目,出让地价水平不低于宗地所在基准地价级别低限,土地储备开发范围内协议出让项目应分摊成本和本项目实际承担成本经区政府明确后,以应分摊成本作为出让地价评审参考,经评审的政府土地收益与应分摊成本合计应不得低于该宗地所在基准地价级别低限。如政府土地收益与应分摊成本合计低于该宗地所在基准地价级别低限,则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使政府土地收益与应分摊成本合计不低于该宗地所在基准地价级别低限。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中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地块应分摊成本及拟供地块实际承担成本由属地区政府致函我委明确。其中应分摊成本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平均成本;实际承担成本为拟协议出让地块在协议出让中实际承担的土地开发成本。   对于已经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会审核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按照成本审核结果测算;对于不具备成本审计条件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成本加预估的方式予以测算。   二、落实土地储备开发范围内协议出让项目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关于“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储备开发范围内协议出让项目经区政府明确的实际承担成本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以各区储备分中心为主体、企业为主体及市区联储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由各区储备分中心负责监督成本缴纳及出具缴纳情况证明;市储备中心为主体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由市储备中心负责监督成本缴纳及出具缴纳情况证明。   三、关于规划限制区内容积率小于1的已出让用地,规划调整新增加建筑规模的土地价款计算   由于历史文化保护、航空净空管制、高压走廊防护或社会公益需要等因素造成建筑限高等情况,导致规划容积率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容积率的,不再进行容积率修正。适用上述原则测算土地出让价款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以最终确定的单价乘以用地面积确定出让地价总额;出让后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的,补缴政府土地收益总额按最终确定的单价乘以新增建筑规模计收。   上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有关应用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之前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规定审定政府土地收益(或租金)地价水平,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项目,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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