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为保证长春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日,长春市政府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长春市中心城区Ⅰ级:一类商服地面地价为14028元/平方米;一、二类住宅地面地价为6080元/平方米;一、二类工业基准地价为3250元/平方米。
关注一: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关注二:2015年10月8日位估价基准日
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外部乡镇为宗地红线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平均容积率:中心城区商服用地为3.0,住宅用地为2.0,工业用地为1.0。外部乡镇商服用地为1.5,住宅用地为1.0,工业用地为1.0。
出让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
关注三:实施范围
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建设用地和外部乡镇中心区,中心城区按照商服和住宅用途分别划分了八个土地级别,工业用途划分了六个级别,商服用地Ⅰ至Ⅵ级分为一类和二类;外部乡镇分为两等,并确定各自定级范围。分用途评定了各级(类、等)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租金标准,评定了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及土地出让纯收益,评定了各级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各级(类、等)别的基准地价、各级(类、等)别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各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及土地出让纯收益、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见附件1至附件4。
附件1
1-1 长春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居住项目规划图件注明地下建筑性质为公建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比例执行结建地下空间标准。
关注七:工业用地设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
工业用地设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对省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中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在专业评估基础上,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决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应依据正常土地市场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和土地纯收益依据土地成交价确定。出让工作中需评估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在评估土地出让市场价格基础上,可依据本通知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占基准地价的比例确定。
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土地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关注八: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编制
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商服用地路线区段和等别应以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图和本通知为准。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该宗地级别。
未定级区域,绕城高速内,商服和住宅用地为八级,工业为六级。绕城高速外,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经开区、汽开区、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米沙子镇的三胜村和卡伦湖街道的龙泉村、幸福村、南岗子村除外)辖区土地等别为乡镇一等;朝阳区富锋街道和永春镇辖区土地等别为乡镇一等,乐山镇辖区土地等别为乡镇二等;二道区英俊镇辖区土地等别为乡镇一等,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辖的泉眼镇(含岗子村、赵家村和泉眼村)、劝农山镇和四家乡辖区土地等别为乡镇二等;净月区除新湖镇辖区外土地等别为乡镇一等,新湖镇辖区土地等别为乡镇二等。
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九台区和双阳区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按照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精神,自行公布实施。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刘晓宇
责任编辑: 曹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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