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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此为基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各区、县(市)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八、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衔接政策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类表   2.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明细表   3.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位图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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